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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交警大队严查骑电动车不戴头盔行为

时间:2023-03-01 11:17:07来源:宁晋报

2月27日,县交警大队在城区平安路、凤凰路、晶龙街、天宝街等7个路口及佩戴率较低路段,开展头盔整治提升行动。

  行动中,县交警大队民警重点查纠逆行、闯红灯等违法行为,对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的骑乘者提出口头警告责令改正,并开具警示告知书。

  此次行动坚持广泛宣传与正确引导、深入教育与严格处罚、集中整治与常态查处、完善制度与规范管理相结合。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,进一步增强了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,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,安全文明出行。

  据统计,自2月21日以来,该大队共查处电动车不戴头盔3421起,处罚其它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213起。

  《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第44条规定,驾驶、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,责令改正。对拒不改正,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。

  县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,安全从“头”做起,佩戴安全头盔是一个既文明又安全的行为,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一定要做到文明出行,自觉正确佩戴安全头盔,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。